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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不服某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地级市消防局 两级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情况反映

2014-09-04 17:44 阅读(?)评论(0)

关于王某不服某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地级市消防局

两级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公安部消防总局

我,王某(身份证号为:21XX021978XXXXXXXXXXXX),辽宁省某车行业主,因不服辽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大公消火认字[2013]0011号、营大公消火重认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和地级市消防局【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2号】复核决定,特向公安部消防局反映情况如下:

201310312036分许【消防机构认定的接警时间】,位于市振兴广场外门市三家电动车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火灾扑灭后,市消防大队封闭了火灾现场,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20131231日,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大公消火认字[2013]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火灾原因为XXXX店内彩板库房西北侧沿顶棚铺设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我不服该认定,向市消防局提请复核,市消防局受理后作出【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大公消火认字[2013]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不充分确实,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大公消火认字[2013]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2014221日,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起火时间为201310311840分许;起火部位为尼我车行北接彩板库房内西北处;起火点为我车行北接彩板库房内西北侧电视柜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和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和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我不服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继续向地级市消防局提请复核,地级市消防局受理后作出【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并决定予以维持。

我对认定结果不服,多次向消防机构反映情况,反映诉求,都被其无理由拒绝。

我之所以不服最终认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第二次勘验笔录并非当场制作,也没有证人签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勘验规则》明确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必须由与火灾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签字,方为有效,从我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来看,其上并没有证人签字,并且这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并非当着我的面做出的。这样一份违反法定程序的笔录却成为了定案的根据。

2、认定起火时间没有事实根据

现有证据中没有一分能证明起火的具体时间,但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却认为起火时间是在1840分许。我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认定的。

3、消防机构认定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没有事实根据,与鉴定结果相悖

1)从《技术鉴定报告》看,送检样品为:插座及电线;内开关连接线;开关地面烧熔物及线路;开关总线;插座残体。鉴定结果为现场熔珠均为火烧熔珠。火烧熔珠即为二次熔珠,也就是说先起火,后因大火导致电线绝缘皮破坏,无绝缘皮的电线接触后造成短路,电线融化成熔珠。这就说明并非电气线路故障或者电气原因导致起火的。消防机构的认定结果和鉴定结果明显矛盾。

2)从我提取的录像资料看,先起火的是小某车行,小某车行起火燃烧时,我的车行并没有起火。录像资料还显示:小某起火燃烧时我的车行灯箱是亮着的。这就说明我的车行此时没有发生任何电气线路故障或者引发起火的任何电气原因。这一点和《技术鉴定报告》显示的结果完全吻合,两者都可排除电气或者电线故障起火的可能性。【见录像资料】

3)从蓝盾报警时间来看,蓝盾通知小某老板的时间是晚上8:40,而通知我的时间是在晚8:52,说明蓝盾首先发现了小某的火情,然后才是我车行的火情,说明先着火的应是小某车行,而不是我的车行。【见记录】

4)从我收集的证人证言来看,最先着火的是小某车行,火势是从西向东蔓延的。【见证人证言】

4【大公消火认字[2013]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一个认定起火点在顶棚,一个认定是在电视柜处即地面,我不知道这样的“天地之别”是基于什么样的证据。

【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火灾原因为我店内彩板库房西北侧沿顶棚铺设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营公消火复字[2014]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起火时间为201310311840分许;起火部位为我车行北接彩板库房内西北处;起火点为我车行北接彩板库房内西北侧电视柜处。

5、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来看,并没有分析出大火是如何蔓延成灾的,如果这一点不确定,是无法确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的。

我仔细研究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请教了有关专家,证明该《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并没有说明大火是从地上、还是从顶棚蔓延开来的,这是《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要素。但该记录并没有给出这样的解答,因此,我认为,笔录并不能作为确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依据。

6、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可能的遗留火种。

消防机构是用先排列后排除的间接法认定起火原因的,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将遗留火种的可能性排列在可能的起火原因中的,没有任何证据的。

综上,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地级市消防局作出的两级认定结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证据支持,并且与基本事实严重相悖。因此,我作为受害一方当事者,不服两级认定,要求消防机构根据本案基本事实改正错误,重新作出公正认定,彻底排除我车行起火的可能性,找出真正的起火点。

 

此致

公安部消防总局              

情况反映人:王某

                                              2014417

委托代理人

王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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