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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13911369076邮箱: wwjls@sina.comQ Q : 519522810律师资格证号:13200064100143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10558090———————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10层(邮编100020)——————承办主要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建筑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与工程、火灾事故相关的刑事辩护—————————精通工程造价的律师精通火灾事故索赔的律师投资建设项目高级管理师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工程造价及工程法律专业背景及专业经历大型国有企业十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长期研究国内建设工程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EPC合同条件,并结合中国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将国际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法律文件本土化,获得业主及承包商的高度认可。能够在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签证及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审计署起底中央部门单位群体性腐败-【中华建筑报采访】

2014-08-04 10:38 阅读(?)评论(0)

审计署起底中央部门单位群体性腐败-【中华建筑报采访】

时间:2014-07-01 13:46:19 | 作者:陈 述 |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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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日前发布38家中央部门单位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实权部门无一例外,全数“中弹”。

  审计报告披露了2013年38家中央部门单位共得到中央财政55.58亿元购房补贴资金,然而这样的天文数字却并未令公众过于惊讶。除习惯了审计制度的常态化和透明化外,公众似乎也见多了那些封闭政府部门中的暗箱操作。

  涉房“病根”照现

  根据审计报告,2013年获得购房补贴最多的是教育部,其购房补贴达到了16.59亿元;组建不久的卫计委紧随其后,获得了12.62亿元购房补贴;第三名是国家税务总局,其购房补贴为10.58亿元。

  不过,记者发现,购房补贴只是这些中央部门单位“住房保障支出”类别中的第三小类,其余两类为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在审计报告提到的38家中央部门单位中,大多数部门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均超过购房补贴。比如,教育部2013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为20.82亿元,是其购房补贴的1.25倍;工信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为3.17亿元,是其购房补贴的1.87倍。

  然而,涉房问题并不局限于此。比如,国家发改委所属小城镇中心未经批准,以自有资金570万元在张家口市购买酒店式商品房8套;水利部所属水科院将2203.04万元房屋出租收入,交由下属企业以物业费名义收取,作为业务收入;工信部所属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和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等单位违规收取租金6862.8万元;农业部所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违规超标准批复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公安综合业务用房项目,涉及资金8431万元。

  对此,各部门及相关所属机构却无一例外地给出了官方回复,“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其他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成了报告中重复率最高的字眼。

  预算表失效

  涉房资金违规只是中央部门违规使用预算的一个缩影。

  审计报告显示,教育部本级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电脑等办公设备389.22万元;电教馆等3家单位未经公开招标采购3861.59万元;北京化工大学未报经财政部批准采购进口设备5030.36万元。另外,外交部所属外交学院在补充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前,自行实施20个项目的采购工作,涉资3835.7万元;工信部所属应急中心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2.4亿元……未按规定编制、超支使用和擅自调整预算似乎已成了中央部门的惯用手法,亦使得先期公布的预算表成为一纸空文。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林业局所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在2012—2013年间,将近21亿元棚改专项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直接投向了机场、公路,并在三亚顶风建设一处接待会所。尽管违规变更资金使用方式在审计报告中很常见,但类似这种公然挪用21亿元棚改资金的案例极为罕见。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预算权失衡

  在审计报告中,预算超标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国家发改委所属国家节能中心、国际合作中心等3家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超预算3585.63万元;国资委30家所属单位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出国费766.30万元;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总队、海洋减灾中心等4家单位超预算列支燃油费和飞行业务费等费用5606.66万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建筑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文杰认为:“预算权失衡是预算违规行为频发的体制根源。预算权失衡导致行政机关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自由度过大,而预算权的非均衡配置则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进而导致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首先,立法不完善是导致中央部门违规使用预算的主要原因之一。《预算法》对于预算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只有非常简单的3条规定,且只涉及行政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我们下多大决心想处罚预算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处分的档次内选择处理方式。”王文杰说。

  其次,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有关部门滥用预算调整权。根据《预算法》第53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部分变更。王文杰直言:“但是条款未对‘特殊情况’做出清晰界定,这使得预算调整权难以落实。在实践中,预算部门往往采取先调整、后补手续的做法,有些干脆既未事先报批,也无事后汇报。”

  “在实践中,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各部门位于权力中心,而本应在预算决策过程中起控制作用的人大及常委会被边缘化了,其资源保护者角色的作用被严重削弱,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行政预算体系成了最终的资源配置者和使用者。可见,我国的预算体系处于权力失衡状态。正是预算控制权的错位,造就了屡禁不止的预算违规行为。”王文杰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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